《慈善法》解答(三)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形,并且“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政府在促进慈善信息公开中有什么职责?
一是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做好慈善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发布等,形成制度,设立标准,信息统计的各个环节要更规范、更准确、更全面。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摸清慈善事业的“底数”,是政府做好慈善信息公开的基础,也是慈善事业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确定公开平台。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免费发布慈善信息的统一平台,以方便慈善组织在该平台进行信息展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方便社会公众在平台上进行信息检索、查询和监督。目前,社会上已经自发建立了不少慈善信息公布平台,有的门户网站也开设了公益频道、公益专区等,这些平台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尚未建立。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是政府公开慈善信息的主要责任人,政府在慈善信息公开中的主要职责是由民政部门来承担,因此由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统一的信息平台,具有工作上的便利性和专业性。
3.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慈善信息,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1)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名称、组织形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联系方式、住所、是否具有募捐资格以及慈善组织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2)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登记事项、信托文件、受托人变动情况、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该名单包括依法登记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经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即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
(4)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该名单目前由财政、国税、民政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予以确认。
(5)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6)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如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课题研究,选择慈善组织的方式、标准、程序以及购买服务的金额、内容等信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
(7)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8)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如中华慈善奖的评选结果、对某组织作出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要向社会进行公开。
需要指出的是,慈善信息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除民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也会掌握部分慈善信息,如财政、税务、审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公安等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也要承担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职责。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4.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是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之一,也是民政部门确认慈善组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重要依据。慈善组织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身份,仅仅是其活动的开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今后的活动中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交年度报告,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是促进慈善组织健康有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民政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提高监管水平的有效途径。
慈善法同时对不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慈善组织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登记证书。
5.什么是慈善行业组织,其职责是什么?
慈善法第十九条分两款对慈善行业组织的成立及其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对慈善行业组织相关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慈善行业组织是指由慈善领域的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慈善组织、慈善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慈善行业的利益,规范慈善行为,提供慈善行业服务,反映慈善行业诉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的主要特征有:(1)公共性。(2)自治性。(3)中介性。(4)民间性。目前在全国一级,2013年4月19日,正式成立了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民政登记注册,由致力于中国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全国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