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存乡
为了支援地震灾区人民抗震救灾、重建家园,我市各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纷纷奉献爱心,捐款支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和个人通过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款可在税前扣除。
那么,企业和个人向灾区捐款税前扣除的标准如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地税局工作人员。
企业捐款按现行法律予以税前扣除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读:例如,某企业通过市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200万元,而这家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则其税前可扣除额为240万元(2000万元×12%),所以捐赠的200万元可以全部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公益性捐赠,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个人捐助分两种情况
法律规定: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依据捐赠凭证,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可全额扣除的机构为: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其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解读:比如,市民张先生2008年6月收入所得额为3000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那么,他的捐赠扣除限额为(3000元-2000元)×30%=300元,这300元就不需要纳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张先生本次为灾区捐款500元,税务机关就应该在他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中扣除500元之后,计算应缴税额。
捐款申请税前扣除如何办理
法律规定: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的,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个人直接捐赠的,所在单位在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此外,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解读:税务机关提醒大家:无论企业和个人,必须向有“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指定机构进行捐赠,才能办理税前扣除。自行捐助的,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