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解答(二)
1.为什么《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9月5日也是国际慈善日,是2012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决定的,“旨在客观认识并动员全世界人民、非政府组织和利益相关者通过志愿者和慈善活动帮助他人”。设立国际慈善日是为了纪念特里萨修女。特里萨修女出生于马其顿一个富裕家庭, 18岁赴印度致力于帮助那里的穷人,将毕生献给扶贫济困这一伟大事业,享有“全世界穷人之母”的美誉, 1979年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特里萨修女逝世于1997年9月5日,享年87岁。所以确定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也是与国际慈善日接轨。
2.什么是慈善服务及慈善服务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保证服务质量。二是要尊重受益人和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三是要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3.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慈善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结合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志愿者在享有知情权、保障权、获得证明权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志愿者要向慈善组织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这是慈善组织进行实名登记的必要条件。其次,志愿者还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专长兴趣等,以便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服务工作,既保障志愿者的安全,也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践中,一些志愿者凭借一腔热情,不顾自身条件去参与力不能及的服务活动,不仅实现不了志愿服务的目的,反而给慈善活动和自己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或者给服务对象造成伤害。如果志愿者故意隐瞒身体状况等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志愿者存在过错。再次,在开展慈善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应当服从管理,参与和退出服务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保证慈善服务正常开展。根据所参与慈善服务的专业程度,志愿者还应接受慈善组织安排的必要培训。最后,志愿者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4.慈善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什么意义?
慈善法用专章对慈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公信力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透明度是提升公信力的根本途径。其他法律法规对慈善信息公开已经作出了一定要求,但尚未形成体系。慈善立法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致力于把慈善事业做成人人信任的“玻璃口袋”。同时,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又倒逼慈善组织规范内部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提高公众满意度,最终提升行业整体公信力。
二是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慈善组织与企业不同,一方面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管理难题。慈善组织的财产虽然来源于捐赠人,但捐赠行为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即归属于慈善组织。而慈善组织的理事不是企业股东,虽然能够参与决策,但其私人不存在利益关系。为防止慈善组织的财产被侵占、浪费或者滥用,必须构建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要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前提就是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慈善组织的各项信息,发现和检举不法行为,同时进行比较和甄别,淘汰不合格的、低效率的慈善组织。
三是反映了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要求。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纳税人的财政性措施。慈善组织要获得税收优惠资格,需接受广大纳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以避免税收流失,导致财政体制受到冲击和危害。
四是体现了对捐赠人的责任。慈善财产主要来自捐赠,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应当与其所拥有的权利相对应,因此,慈善组织对捐赠人有报告财产使用情况和接受捐赠人监督的义务。
5.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该条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真实。“真实”有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要符合客观事实;第二,要准确可靠。因此,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客观、确切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收支等数据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式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完整。“完整”的一般含义是“没有损坏或残缺”,在这里是要求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例如,不能只公开正面情况,对负面问题不予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等。需要注意的是,“完整”并不意味着“无一例外”,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因此,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时要以审慎态度,判断信息是否属于禁止公开的内容。
三是及时。信息是有时效性的,信息的生命力就在于更新和流动,信息在传播中更迭的速度越快,在实践中的价值越高,意义越大。这点对于慈善组织也是同样适用的,慈善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的时限要求,除定期公开信息外,有关活动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并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相关情况。
6.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慈善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对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时间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慈善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要求。
一是要公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二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四是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例如,发生重大灾害或者事故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对参与救灾的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