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实施新办法
近期海宁市慈善总会2015年第三期医疗救助名单经各镇(街道)慈善联络处上报备案及审核公示后,已开始进入发放阶段。本期慈善医疗救助实施新办法,共有222户困难家庭符合救助条件,共计救助金额227.625万元。
慈善总会自今年3月换届以来,根据第三届会员大会及《章程》要求,对一系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救助对象分类,明确救助期限。救助对象共分四类,根据《海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海政发[2012]79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慈善总会再救助的分一、二、三类对象,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以外自理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因病致贫的其他困难家庭称第四类对象。民政救助三类对象每季度救助一次,救助费用为上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类对象每半年救助一次,救助费用为前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初次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申请日前2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
二、提高救助标准,明确救助比例。将原来医疗救助标准1万元提高到最高5万元,与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市慈善总会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最高额度相一致。四类救助对象自理医疗费用明确分别按比例救助。
三、提高救助起点,下放审批权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第四类救助对象根据参保类别分别提高救助起点。为提高救助时效,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医疗救助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由镇(街道)慈善联络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1万元以上的报市慈善总会审批。
四、改进收入调查、公示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困难家庭调查有必要时,可委托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进行家庭财产和收入调查核对;救助对象分别在镇(街道)、村(社区)公示七天。改变救助资金发放方式,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打入救助对象银行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