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4月30日嘉兴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2、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3、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4、国际友好团体及人士的捐赠; 5、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收入; 6、慈善本金的增值收入; 7、会费收入; 8、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条 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钱物登记、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资金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组织社会募集者队伍,开展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凡自愿参加我会募集资金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本会批准后,签定协议,发给委托证(书),方可进行慈善募集活动。社会募集者的主要工作是动员、联系社会各界为本会捐款捐物,但不得直接接受慈善款物,慈善款物必须由本会秘书处参与交接。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1、根据需要与可能,按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2、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用、挪用。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1、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助困活动。 2、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4、本会每年从社会新募集的资金总额中提取1 O%,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和宣传策划、表彰奖励等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支付有余的,可以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属于年度预算内的救助资金和活动经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分管副会长按预算计划审批。需追加救助资金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 因突发性救急需要追加救助的资金,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资金管理 l、实行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民政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设立善款专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 2、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 (1)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2)委托商业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理财增值; (3)购买国债和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债券; (4)购置或投资不动产保值、增值; (5)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以上项目的选择和实施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财政、民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4、本会的经费使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