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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2007年12月23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通知》(浙委办[2006]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救助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意义,进一步增强全民慈善意识

慈善事业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活动,对于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按照中央关注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在帮扶社会困难群众、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升社会和公民的道德素质,营造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领导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带头参加慈善活动,提高慈善活动的号召力。各级各类文明单位要积极带头参加慈善捐助活动。各行业、各单位、各经济组织和企业家,要乐善好施,积极投身到慈善活动中来,把参与慈善事业和济困扶贫作为企业(单位)文化的重要部分,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重要体现。

二、健全机制,不断完善慈善组织建设

按照“党政推动、社会参与、各方协同、民间实施”的原则,加强市、县(市、区)、镇(街道)网络组织建设。在健全市和各县(市、区)慈善总会的基础上,支持镇(街道)建立慈善组织,鼓励社区建立慈善救助站(所),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民间组织和企业成立非公募慈善基金。各地要依照国家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托镇(街道)、城乡社区设置“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方便接收群众物资捐赠。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运作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慈善超市”可持续运转。

加快慈善机构从业人员年轻化、职业化建设,认真研究探索专业志愿者(义工)服务的长效机制,推动志愿者(义工)队伍领域向社会多层次拓展延伸,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管理,规范慈善募捐救助活动

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补贴中强行扣除捐资款。除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国家指令进行临时募捐活动外,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确定每年11月份为全市慈善捐赠活动月,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已经开展的“慈善一日捐”活动,是行之有效的慈善捐赠方式,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等开展的募捐、救助活动情况,开展单位应向民政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对非法募捐的要坚决取缔和打击,款物应依法追缴。

慈善组织、经常性社会捐赠机构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日常劝募、资金筹集和对困难群体救助等活动。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形式、定向公益性项目形式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要积极探索,不断拓展救助渠道和领域,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救灾、助学、助医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协助各级政府完善救助功能,努力提高慈善救助水平。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各类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慈善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慈善募捐的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对捐赠款物的专户专帐管理,对接收捐款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督促慈善组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款赠物,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

四、加大扶持,扎实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慈善组织在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理顺慈善工作管理体制,从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切实解决专业慈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和活动经费,并纳入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

(二)认真贯彻慈善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制订慈善工作规范性文件,依法推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经民政部门批准、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捐赠接收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依法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对慈善组织兴办福利机构、实施慈善项目所需的土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

(五)对救灾物资及社会捐助物资运送,铁路、公路、航运运输部门要及时安排运输计划。运输捐赠物资的车辆,经国、省道公路收费站时凭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的证明,免收通行费。紧急情况下,应为慈善救助物资运输提供快捷通道。

(六)积极扶持慈善公益类基金会的发展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大力宣传,积极倡导和弘扬社会慈善文化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规划,进一步在全社会宣传和弘扬慈善文化。要把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表现作为文明单位评审、验收和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组织开展好两年一次的“嘉兴慈善奖”评选活动,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

各类经济组织和企业家要把参与慈善事业,积极济困扶贫,看作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通过慈善捐赠,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知名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带头参与慈善事业。

各级各类慈善机构要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策划组织好义演、义赛、义拍、义诊等各项慈善活动,办好慈善刊物和网站,丰富和拓宽宣传形式,推动慈善公益深入社会各阶层,提高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慈善事业发展、困难群众受助信息和慈善先进典型,主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激发社会慈善热情,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对慈善捐赠公益组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捐款救助物使用情况、发布慈善广告所发生的费用,予以减免。

六、加强指导,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将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慈善事业的整体效益,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领导要积极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支持慈善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调研,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卫生、财政、税务、海关、人事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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