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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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

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

(2009年4月30日嘉兴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为“嘉兴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

第二条  总会是在嘉兴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扶贫帮困,兴办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总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互助济困的道德风尚,团结社会各界热心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外、港澳台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推进社会文明和谐。

第四条  总会的主管部门为嘉兴市民政局。总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总会地址:嘉兴市吉杨路4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总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对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总结举办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经验,研究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工作的理论,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与国内外热心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国际社会福利慈善组织、港澳台地区社会福利慈善团体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四)组织实施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捐赠人委托办理或合作兴办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项目,并提供咨询、策划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社会慈善救助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六)建立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组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精神,逐步扩大义工服务队伍,拓宽义工服务领域,努力提高义工服务水平,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贡献。

义工分会为本会的下属机构。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理事成员单位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总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总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总会的意愿;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入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总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总会活动;

(三)有对总会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四)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各种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有优先给予合作和资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各种规章和决议;

    (二)维护总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志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和慈善活动;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总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调离嘉兴市行政区域,理事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对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总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总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总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总会会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为总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总会会长(主持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总会建立会长日常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组成,处理总会日常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总会经费的来源:

    (一)  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三)  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国际友好团体及人士的捐赠;

    (五)  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收入;

    (六)  慈善本金的增值收入;

   (七)会费收入;

(八)  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

(一)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救助项目的支出。

(二)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定向救助的项目费用支出。

(三)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四)必要的宣传策划、表彰奖励和必要的管理经费等。

第三十条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离岗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总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嘉兴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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