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 12-25
嘉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12-25
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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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嘉兴市慈善总会救助实施办法

(2009年4月30日嘉兴市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确保慈善救助的效果,根据《嘉兴市慈善总会章程》和《嘉兴市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凡户籍在嘉兴市的城乡困难居民,侧重于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的生活困难群体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对于在市本级工作(居住)的新居民,如遇突发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抢救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二条:救助项目

(一)          助学:依据困难对象,本会对嘉兴市本级在校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职高)、大学(含职业技术学院)及新录取的大学新生给予不同类别的慈善助学金,一般每学年审批一次。

(二)          助医:对患有癌症、尿毒症和其他各类重大疾病(指各种器官移植、重症肝病、严重心脑疾病、重症糖尿病和久治不愈的疑难杂症)及突发天灾、事故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有事故责任赔偿除外)的困难人员,依据病情和扣除医保(社保)及其他保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给予大病医疗救助,每两个月统一审批一次,每名大病患者原则上一年救助一次。小病医疗救助采取发放慈善医疗卡和含有一定价值的慈善医疗券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凭医疗卡和医疗券到指定医疗定点医院就诊。

(三)          助残:根据总会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确定助残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和可能,联合开展助残活动。

(四)          助困:每年度开展对孤、寡和生活困难的老职工、老党员、老复退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及福利机构、敬老院等进行帮扶和救助。

(五)          扶贫:对市本级农村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生产条件并有脱贫愿望的困难群众,以提供生产资料的方式进行生产型帮扶救助,使之达到解困和脱贫的目标。

    此外,对突发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视情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三条:救助标准

(一)助医:

1凡因患严重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1000元以上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3000元以上的,给予救助1000元——10000元。

2、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符合救助病种规定,自负医疗费30000元以上,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

3对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特别巨大,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可依实际情况给予每年度不超过50000元的救助。

(二)助学、助残、助困、扶贫,根据当年的需要和可能制订实施细则。

(三)冠名基金和定向救助按捐赠者意愿办理。

    第四条:办理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由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相关救助申请表,并随附有关困难证明材料,报社区(村)居委会,社区(村)居委会应将申请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助学救助者除外),经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辖区慈善机构。

    3、区慈善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

    4、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经总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救助款划拨各区慈善机构,由区慈善机构按救助对象分发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款到三天内应将救助款送交救助对象,并将由救助对象签收的《嘉兴市慈善救助发放清单》及时报送市慈善总会秘书处。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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